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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图纸修改必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签证。
2、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质量管理体系。
3、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及施工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或签字认可。
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第3.0.1 条的规定。
5、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必须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6、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把每一个分项施工工序作为工序交接检验点,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更正建议,并形成书面文件及归档。
8、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时,其子分部与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8 的规定执行。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独立验收时,子分部上升为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同上。
9、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互相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10、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本规范对应分项的具体条文规定执行。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次验收或数次验收。
11、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12、通风与空调工程中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具备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应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
13、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的系统调试,应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下进行,施工企业应具有专业检测人员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
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5、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域)的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B 第B.4 条的规定,洁净度等级与空气中悬浮粒子的最大浓度限值(Cn)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B 表B.4.6-1。
16、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施工单位相应分项合格质量的验收记录;
(2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应全数合格;
(3 )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除有特殊要求外,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