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设备防爆波地漏的设置场所问题
2014-09-28
关于防爆波地漏的设置问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8.4.3-2条规定:“有冲击波余压处宜设置金属清扫口或防爆波地漏”,很明确:防爆波地漏适用于有冲击波余压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6.4.8条规定:“收集地面排水的排水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可设带水封地漏,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应设防爆波地漏。
仅供战时排洗消废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要求的铜质或不锈钢清扫口替代防爆波地漏。”关于这一条有点含糊:防爆波地漏适用于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却并没有说明是直通室外的冲击波作用还是受冲击波余压作用的排水管,如果是受直通室外的冲击波作用,那为何还要规定“仅供战时排洗消废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要求的铜质或不锈钢清扫口替代防爆波地漏”由此看来,防爆波地漏还是适用于受冲击波余压作用的排水管上。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6.3.15条规定:“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入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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